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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条款和条件

一般条款和条件 适用于易特斯(烟台)精密纺织器械有限公司 中国 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松花江路10号,264006企业客户(自2023年2月起生效) (1) 以下一般条款和条件仅适用于出于商业目的客户,即为商业或个体经营商业活动订购或获取产品,工作或服务的客户。本一般条款和条件不适用于中国法定义的消费者。
(2) 以下一般条款和条件适用于易特斯(烟台)精密纺织器械有限公司(“易特斯”或“我们”)提供的产品及工作服务,特别是诸如安装、维修、保养及其他服务,例如付费咨询。
A.一般条款和条
§1适用范围
(1) 本一般条款和条件适用于我们所有的运营领域。以下一般条款和条件适用于我们提供的产品及工作服务,例如安装、维修、保养及其他服务如付费咨询。
(2) 我们与客户间的关系受以下一般条款和条件、易特斯的隐私和企业信息保护政策(“隐私政策”)、易特斯的客户门户网站一般使用条款(“使用条款”)和发布在客户门户网站上的法律声明之约束。请仔细阅读本条款、隐私政策、使用条款及法律声明的全部内容。即使上述条款、政策和声明未再次被明示约定或提及,其也适用于我们与客户的所有未来交易以及所有业务往来,例如发起合同谈判或发起合同。客户方的一般订购或购买条件在此被明确拒绝适用。
(3) 在个别情况下,若我们与自身不打算成为缔约方的个人或公司建立了合同关系,且将本一般条款和条件纳入了与第三方订立的合同中,则本一般条款和条件中的责任限制也将适用于该等个人或公司,特别是该第三方在建立合同关系时知道或已经知道本一般条款和条件。
(4) 客户访问或使用本网站的任何部分均视为认可本一本条款和条件的有效性。
(5) 当前网站上添加的任何新功能或工具也应遵守本一般条款和条件。我们可能会不时更新本一般条款和条件。在更新后的一般条款和条件生效前,我们将提前七(7)日在我们的客户门户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您本一般条款和条件的更改,并就该等更改向您征询意见。在本一般条款和条件的任何更改发布后,您对本网站的继续使用或访问即构成您接受该等更改。
§2合同的订立
(1) 除另有约定外,我们的要约邀请受限于我们的确认且不具有约束力。
(2) 在我们以书面订单确认书的形式确认订单或直到我们开始履行订单前,我们不受该订单的约束。
(3) 我们网站上所展示的我们产品的描述和插图应仅视为该产品的近似物,且为要约邀请。在交付产品前我们保留对我们的产品进行更改的权利,特别是在我们定期更新产品过程中进行的技术更改。但是,该等更改不会不合理地损害客户的利益。
§3供应和履行的范围,履行期限
(1) 我们的书面报价或订单确认书确定了我们产品供应或服务的范围。订立其他协议或进行协议修订需要我们的书面确认。如果我们的报价或订单确认书基于客户提供的信息(数据,图形,插图,图纸,系统要求等)制定,则只有在该等信息正确的情况下,我们的报价才具有约束力。如果合同签订后,该订单明显无法按照客户的要求予以履行,则在客户不准备接受我们提出的任何替代解决方案且不承担实际可能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的情况下,我们有权撤销合同。
(2) 对于所有的产品供应和服务,我们有权在合理范围内予以部分履行,只要该等部分履行不损害客户的利益。我们有权使用分包商以履行我们的合同义务。对于我们履行的定制化工作或服务,未经您的事先同意,我们不会分包该等工作或服务的任何主要部分。
(3) 如果我们意识到存在客户无法履行其义务的风险,则我们有权仅基于预付款或客户的担保提供产品或服务。如果客户未能在合理的延长期内支付预付款或提供担保,则我们行使撤销已订立单个合同的权利不受其影响。
(4) 交货和履行期限应进行单独约定并在订单确认书上注明。如未单独约定和注明,则前述期限应为自我们的确认订单之日起约4个日历周。如在该期限结束前我们已经发货或我们已向客户发出通知告知其产品已准备好等待发货,则视为我们遵守了交货和履行期限。交货期开始以及我们遵守交货日期的前提是订单的所有细节已经阐明,且客户及时、适当地提供我们所需的任何协助,即提供所有应提供的文件并支付任何约定的预付款。
(5) 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我们无法控制的例外情况,我们不构成违约。在此情况下,即使我们已经处于违约情形,我们仍将有权撤回合同。特别是因供应商错误或迟延交货、罢工、政府行为、战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原材料或能源短缺、生产及运输中断、旅行禁令、出口管制等非我们责任的情形导致我们向客户迟延交付时,我们不构成违约。如遇暂时性的障碍,则交货或履行期限将延长或者我们将根据此等暂时性障碍的持续时长而增加一个合理的启动期限,交货或履行日将被推迟至该启动期限届满后开始。
(6) 如果我们基于合同有义务提前履行,则在合同订立后,如我们要求支付酬劳的请求明显可能因客户无法支付该等款项而受到损害,我们可以拒绝或暂停履行合同义务。特别是因客户的不良财务状况,包括客户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客户转移资产或撤资以逃避债务,客户失去其业务信誉,或有其他表明客户失去或可能失去履行其义务能力的情形,例如进出口禁令,战争,供应商破产或所需员工因病缺席,导致我们获得应得款项存在风险。
(7) 如果我们根据本一般条款和条件A节第3条第6项中止履行合同,我们将立即通知客户并在客户提供适当担保后恢复履行。如客户在我们中止履行后合理期间内既未恢复其履行义务的能力,也未提供适当担保,则我们有权终止合同。
§4价格,费用
(1) 我们供应的产品价格为净价,且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否则交货条款始终为FCA(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货交至易特斯指定的发货地点。尽管该国际贸易术语就运输和保险合同有规定,我们承诺通过确定运输方式,运输路线以及运输保险(如果我们认为有必要)组织运输,但我们不负责选择最快及最经济的方式。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的FCA条款,客户将承担运输及保险的费用和风险。价格可从我们的报价或订单确认书中获得,或者如果报价或订单确认书中未注明价格则从我们当前有效的价目表中获得。
(2) 就服务而言,其价格指在约定的履行地点实施服务的价格。在开具发票时,增值税将按其各自的法定税率计算并纳入其中。
(3) 如果在确认订单到提供服务之间约定了四个月以上的履行期,或者如果费用增加幅度超过20%,我们将有权在相应范围内将由于价格上涨而使我们同时发生的任何增加的费用转由客户承担。如约定的履行期少于四个月,因归责于客户的原因,我们只能在确认订单后四个月以上提供服务,则上述费用承担规则同样适用。
(4) 就我们履行的工作或服务而言,即使存在事先提交的费用预估,工作或服务的报酬也始终基于实际用时的计时费用,除非约定了统一费率的报酬。时间记录单位及目前小时费率可从我们的报价或订单确认书中获得,或者如报价或订单确认书中未注明小时费率,则可从我们目前有效的价目表中获得。
§5付款条件
(1)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否则我们与产品供应有关的发票应于开票日后三十(30)天内无扣减地全额支付。与工作和服务有关的发票金额应于开票日后的十五(15)天内无扣减地全额支付。如果我们以分批交付的方式提供产品或服务,我们将有权就每批交付要求相应部分的报酬。
(2) 未经我们明确同意,客户不得对应付款项进行扣减。
(3) 如果客户注册营业地在中国境外,并且与客户的合同文件未约定凭客户的预付款交付产品,即使没有特殊协议,我们也有权视客户是否提供根据当前适用的国际商会(ICC)统一跟单信用证惯例(UCP 600)由信誉良好的银行签发的金额为总履约价格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来决定履行交付义务。如果我们不要求客户提供该等跟单信用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请求付款的主张将于产品到货或我们履行完毕服务后到期。如果我们以分批形式提供产品或服务,则我们在任何情况下均有权就每批交付要求相应部分的报酬,并在必要时就每部分交付要求提供跟单信用证。
(4) 如果客户在收到发票后的第十六(16)天或第三十一(31)天未能付款,则必须按照延迟付款期间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向我们赔偿因延迟付款而造成的损失。
(5) 仅在有明确约定时客户才被允许以汇票或已承兑汇票形式付款,并且即使如此,该约定也仅对付款金额有效。如因此产生额外费用,则该等费用将由客户承担。
(6) 付款应完全由客户支付。不允许由第三方代付,并且第三方付款将不产生履行客户义务的效果。
(7) 所有付款方式必须不使我们产生任何费用。银行手续费、贴现利息和收款费应排除在付款之外并由客户承担。
(8) 如果我们约定分期付款,则适用以下条件:如客户拖欠某期付款的全部或部分两周以上,则全部未付款项均立即到期待付(即剩余未付款加速到期)。
(9) 仅无争议或法律上成立的债权才能抵销我们的酬劳请求。该条件同样适用于留置权的行使。此外,客户仅有权基于同一合同关系行使留置权。
(10) 客户向第三方转让对我们的债权需经我们事先书面同意。
§6所有权保留
(1) 我们保留供应产品的所有权,直至我们基于已订立合同及持续业务关系引发的当前和将来的所有债权(“担保债权”)均已被全额给付。
(2) 在担保债权被全额支付前,保留所有权的产品不得质押给第三方或以担保方式转让。如属于我们的产品附于第三方,则客户必须立即书面通知我们。
(3) 如客户违反合同,特别是未给付支付到期的购买价款,我们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撤销合同和/或在付款少于75%的情况下要求客户退还保留所有权的产品。要求退还产品,并不代表同时做出撤销合同的声明,相反,我们有权仅要求退还产品并保留撤销合同的权利。如果客户未支付到期购买价,则只有在我们之前未能成功为客户设置合理的付款期限,或依据法律规定没有必要设置该等付款期限时,我们才能行使前述权利。我们有权处置退还的产品。处置产品的收益(扣除处置所需的全部费用)应抵销买方的未偿债务。
(4) 客户有权在正常业务中转售/处理保留所有权的产品。在此情况下,额外适用以下规定:
我们对产品的所有权保留延伸至对我们的产品进行加工、混合或组合后生成的产品的全部价值,在此情形下,我们将被视为制造商。如果将我们的产品与第三方产品进行加工,混合或组合时,第三方对产品的所有权仍然有效,则我们将根据所供应产品价值占加工、混合或处理后产品(“最终产品”)的发票价值的比例获得共同所有权。在所有其他方面,所有适用于我们保留所有权的产品的也同样按比例适用于最终产品。
客户在此向我们转让因转售产品或最终产品引起的对第三方的债权,以及所有附带权利,担保权益及所有权的保留,以此作为担保,其总额可以是产品全额,也可是根据前述条款与我们作为共同所有权人按比例而得的所有权份额价值。我们接受该等转让。上述A节第6条第2项提及的客户的义务也将适用于已转让的债权。
除我们外,客户仍然有权向第三方主张债权。我们承诺只要客户全额向我们履行付款义务,未拖欠支付,未申请启动破产程序,且没有其他缺乏付款能力的情形,我们就不会提起主张。但是,在该等情形下,我们可以要求客户告知我们转让的主张及其债务人,提供提起主张所必要的所有信息,移交相关文件并将转让的情形通知债务人(第三方)。 如果担保的可实现价值超出我们主张的10%,则我们将根据客户的要求解除所选择的担保。
(5) 如果客户转售和/或处置保留所有权的产品对我们造成损害,我们将要求退还保留所有权的产品。如果第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善意取得该保留所有权产品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则我们有权要求客户赔偿损失。
(6) 客户必须谨慎对待保留所有权的产品。根据我们的要求,客户必须基于产品的替代价值为保留所有权的产品充分投保火灾险、水灾和盗窃险。并自行承担保费。如有必要开展维护和检查工作,客户亦必须就此自行承担费用。
(7) 如所有权保留的有效性取决于登记,例如,在客户所在国家的公共登记处登记,我们应获得客户授权,有权实施登记,并且登记产生的费用由客户承担。客户有义务免费提供登记所需的所有合作服务。
§7客户的合作义务
(1) 客户必须在合理、通常的范围内支持我们及我们的员工。如我们必须派我们的员工在客户的公司提供项目相关的工作或服务,则我们要求客户提供的支持也包括客户提供带有电脑和电话的工作间及工作站,且相关费用由客户承担。
(2) 客户必须向我们提供我们履行服务所需的材料、信息和数据。数据和数据载体必须无技术上的瑕疵。如客户的场所使用特殊的法律或操作安全规则,则在我们提供服务前,客户必须明确告知我们。否则,我们就任何违反上述法律或操作安全规则的行为不承担责任。
(3) 除非是与客户公司的安全要求和操作规则相关的必要指示,否则我们排除客户就我们履行服务的具体形式给予我们员工的指示。关于待我们提供的工作或服务中个别问题的指示不得提供给受我们委托完成任务的员工,而应该提供给我们为该项目任命的联系人。在我们履约义务的范围内,我们始终独立决定采取必要的措施。
(4) 具体的合作义务可能来自我们订单确认书或报价的附件。
§ 8 瑕疵责任和一般责任
(1) 若我们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存在瑕疵,则客户对此提出主张的时效期限为自交付产品或提供服务之日起一(1)年。在该等一(1)年时效期限届满之后,即便客户并未针对我们提出要求我们降低购买价款,撤销协议或赔偿的请求,我们也可以拒绝继续履行协议。该等一年的时效期限不适用于因我们拒绝继续履行协议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以外的其他损害赔偿请求。但,同时该时效期限通常也不适用针对我们以欺骗手段隐瞒瑕疵提出的主张。
(2) 客户因我们服务或产品存在瑕疵提出继续履行请求,则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如果我们提供的产品存在瑕疵,我们有权首先选择是通过消除瑕疵(补正瑕疵)或提供无瑕疵的产品(替代交付)来提供继续履行。前述规定不妨碍客户根据法律法规拒绝继续我们所选的继续履行的权利。
2.我们有权根据客户支付的应付款项来补充履行。但是,客户将有权就瑕疵部分留存购买价中部分合理价款。
3.客户应当给予我们继续履行所必要的时间和机会,特别是为检查目的而移交被投诉产品。如果有替换交付,则客户必须在替换交付后的三十(30)天内将有瑕疵的产品退还给我们。
4.我们有权在客户所在地修补产品或服务瑕疵。
5.如果产品和服务的瑕疵确实存在,我们将承担检查和继续履行所需的费用,特别是运输、差旅、人工和材料成本等。
6.以下规定也将适用于产品供应情形:
如果客户已根据产品类型和预期用途,将瑕疵产品安装或附加到另一产品中,则我们有义务在继续履行范围内向客户偿还分离瑕疵产品并安装或添加已修复的或替代交付的无瑕疵产品的必要费用。如果客户故意将有瑕疵的产品安装或附加到其他产品上,则客户将不再享有该等权利。
7.如客户所购买的产品在交付后被带至客户注册地或营业地点以外的其他地方,则客户应当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补正瑕疵或后续交付费用。
8.如果客户提出的补正瑕疵的要求不合理,我们可以要求客户偿还我们因此而产生的费用。
(3) 在产品的供应情形下:
客户就瑕疵提出主张前,特别是请求继续履行、撤销合同、减少价款和损害赔偿前,应先毫不迟延地,即在收到产品的三(3)个工作日内,妥善检查我们提供的产品。若客户在检查期间或检查后发现瑕疵,则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例如,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客户入口https://www.yantex.cn/)将该等瑕疵报告我们。如果在发现瑕疵后的十(10)天内提出并及时发送报告从而足以遵守截止日期,则该报告将被视为立即报告。在及时发送报告从而足以遵守截止日期的情况下,无论客户是否有检查和报告瑕疵的义务,都应当在交付的十(10)天内以书面形式(例如,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客户入口https://www.yantex.cn/)报告明显的瑕疵(包括错误交付和短缺交付)。如果客户未对瑕疵进行适当检查和/或报告,则我们所提供的产品将被视为在质量和数量上均符合此前的合同约定,并且我们不对未报告的瑕疵承担责任。但上述规定不适用于我们以欺骗手段隐瞒瑕疵的情形。
(4) 客户只能在下列情形要求赔偿:
1.因以下原因产生的损失:
- 因我们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义务
- 因我们的法定代表人、高管或代理人之一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对合同而言非基本的义务且非与我们交付产品或服务中的瑕疵相关的主要或附随的义务
2.因我们或我们的法定代表人、高管或代理人之一故意或过失违反基本合同义务(“基本义务”)而造成的损害。上述第(4)条第1项.和第2.项中所指的基本合同义务是对合同合理履行至关重要且客户通常可以依赖其得到遵守的义务。
3.此外,我们将对因故意或过失在产品和服务的继续履行或履行附随义务时存在瑕疵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以及
4.属于我们明示提供的保证(承诺)或担保的质量或耐久性范围内的损害。
(5) 在仅因一般过失而违反基本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我们承担的责任限额限于协议订立时我们通常可预期且可预见的直接损害。
(6) 在交付产品或提供服务起一年期限届满之后,客户不得就我们仅因一般过失违反非基本合同义务而造成的损害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生命、肢体或健康受到的损害不在此限。
(7) 因法定责任(例如,依据《产品质量法》)以及因对生命、肢体或健康造成损害而对我们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受第8条前述规定的影响,此类请求权在法定时限内于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存续。
(8) 在客户或者客户供应链中的自身客户收到索赔请求的情况下,适用以下规定:
1.客户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向其自身客户提供继续履行的费用的必要性,并且证明其无法拒绝其自身客户的继续履行请求,也无法以更经济的方式完成继续履行。
2.我们仅在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范围内承担责任。对于因客户购买、转售或实施任何产品或服务而引起或与之相关的所有间接、偶发或继发性损害,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不对收入损失、利润损失、合同损失、数据损失、商誉损失、潜在业务损失、任何个人财产损坏或任何直接或间接的人身伤害或任何种类的损失承担责任,除非我们是相关产品的制造商,并且此类损失是由于相关产品具有《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缺陷产生,且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成立的抗辩权均不适用于相关产品。
3.如果客户(作为卖方)向其客户赔偿了因我们的产品或服务缺陷引发的人身伤害或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失,则客户可以自赔偿其客户之日起两(2)年内就相关赔偿款向我们请求追偿,但前提是该请求不受客户与其自身客户之间关系适用法律法规的时效期间限制。
4.如我们作为制造商直接向客户供应链中的自身客户赔偿因我们供货或服务中的缺陷造成的人身损害或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失,则客户应向我们赔偿由于客户或其雇员、代理商、分包商的任何过失行为 (9) 若有第三方经委托或卷入我们与客户间合同关系的建立或处理,则上述保证和责任限制也将适用于此类第三方。
§9工业产权,工具,模型和模具
1) 如果我们根据客户的图纸、模型、样品或规格进行制造,则客户必须确保该行为不会侵犯第三方的工业产权。在向我们下发订单之前,客户有义务确认其订购的产品是否侵犯第三方的产权。有关于此,除非客户不对侵犯产权负有责任,否则客户应就第三方提出的任何请求向我们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第三方禁止客户参考其所有的工业产权来制造或供应产品,我们将有权在不审查法律状况的情况下停工并要求客户偿还由此产生的费用。
(2) 如果我们为了交付产品或提供服务而制造工具、模具、模型或类似物品,我们将保留其所有权。如果我们要求客户就此类物品支付部分报酬,则上述所有权保留规定也将适用。如果我们向客户全额开具此类物品的发票,并且客户为此类物品的制造全额付款,则此类物品的所有权将转移给客户;只要我们仍借助此类物品向客户提供服务,我们就将继续占有此类物品。
§10其他规定:履行地,管辖地,适用法律,可分割性条款
(1) 根据本一般条款和条件的规定,客户与我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一般条款和条件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
(2) 由本一般条款和条件、合同、合同的订立或其构成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所有争议,应当仅由易特斯注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除此之外,我们有权在客户中国境内住所地的主管人民法院对客户提起诉请。
(3) 如果本一般条款和条件中的任何规定或其他合同框架内的某项规定无效或变成无效,则所有其他规定或合同的有效性均不受影响。
B. 产品供应的特殊条款和条件
§1适用范围
除A节中的一般条件外,以下与产品供应有关的特殊条件还适用于我们与客户订立的所有产品供应合同。
§2服务范围
(1) 我们仅在客户明示要求的情况下才为待运产品购买运输保险。我们将以客户名义代客户购买运输保险。
(2) 我们的义务包括转让所有权和移交购买对象。除非经明确约定,否则购买对象的组装,安装或配置不属于我们义务的一部分。
§3软件供应的补充规定
(1) 交付及供应范围
软件(包括程序修正)以存放于标准数据载体中或放在网站上以供客户下载的目标代码形式交付于客户。软件的交付范围还包括应用程序文档。除非客户与我们另有约定,否则我们可以自行决定以操作手册形式还是数据载体形式提供应用程序文档。我们的交付义务不包括转让软件的源代码。
(2) 软件的使用权
1.软件的相应许可条件也适用于软件使用权的授予。
2.在没有软件许可条款或我们与客户之间没有单独的软件许可协议的情况下,客户将获得一项非排他性的、不可转让的、不可再许可的许可以不限时地访问和使用该软件。但是,我们或软件的许可方将始终保留对该软件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
3.在没有其他协议约定的情况下,使用权赋予客户在单个电脑上使用该软件的权利(单一用户许可),或在某机器或服务器上使用该软件的权利,但前提是确保每个许可只允许一位或约定数量的同时使用的用户使用或访问。
4.我们不授予客户进一步的权利,尤其是超出合同使用所需范围的复制权。除修正软件错误的权利外,客户不享有对软件进行其他更改的权利。修正软件错误的权利仅在我们先前拒绝修正或我们未能修正错误时才能适用。客户被允许出于数据备份以使软件按预期运行的通常目的,对该软件进行备份或复制。客户不得以逆向工程、反向编译或其他方式提取软件或其任何部分的源代码。
5.对于我们提供的任何程序的修正版本,我们授予客户就原始版本程序所享有的同等使用权。
6.软件的标识,尤其是其著作权声明、商标、序列号或其他类似标签,均不得移除、修改或使其无法辨识。
§4对软件供应的补充保证条款
(1) 我们还将通过提供自动安装的程序更新供客户下载和客户电话支持,以解决任何可能出现的安装问题,从而履行我们补救瑕疵的义务。
(2) 若我们无法补救瑕疵或后续提供无瑕疵的交付,我们将为客户提供变通方案。如变通方案不会严重损害软件的功能和过程,则变通方案将视为补充履行。变通方案是在不干扰源代码的情况下解决错误或故障的临时解决方案。
(3) 如必要,在进行返工时,我们也将对用户文件进行调整。
C. 关于工作服务的特别条件:安装、修理,维护服务,定制及软件开发
§1适用范围
除本协议A节项下的一般条款和条件外,以下关于工作服务的特殊条款和条件适用于我们与客户之间为提供工作服务订立的所有合同,特别是诸如产品及其他物品的安装、维修以及软件开发或定制(即:使软件适应客户的要求)。
§2合同标的
本合同标的为提供约定的工作服务。
§3材料提供
若客户负责提供完成工作所需的材料,则客户将选择并使用经我们事先同意的材料并接受我们的检查。若客户所提供的材料与约定不符,我们将立即通知客户进行更换、补缺或其他补救措施。若因客户所提供材料的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而对我们提供的工作服务造成损失的,则客户应对该等损失承担责任。
§4项目经理的任命
(1) 在单独商定的情况下,我们和客户均应在工作开始前各任命一位项目经理。实施项目所必须的措施将经双方项目经理的一致同意。我们和客户对于工作的完成共同承担责任。在合同订立后的合理期限内,合同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互相告知各自项目经理的具体人选。
(2) 项目经理应当在双方约定的项目期限内定期会面,准备、作出并记录必要决策。
§5工作执行期间的变更/变更请求管理
(1) 项目经理可以在双方相互同意的情况下就变更达成协议。变更的协议应当记录并经双方项目经理签字。只要未就报酬或其他合同条款达成协议,特别是尚未有关于时间表变更的协议,则变更必须在已达成的合同条款框架内实施。
(2) 如果双方未能就任一方一处的变更请求达成一致,则:
客户有权向我们提出变更直至我们接受变更。客户应以书面形式向我们提出变更请求。我们将对该变更请求进行审核。除非客户提出的变更请求在我们的经营效率范围内不合理,否则我们将接受客户提出的变更请求。我们将自收到变更请求之日起十四(14)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告知客户是否:
·我们接受该项变更请求并将在先前合同条款下执行该项变更
·该项变更请求将影响合同条款,例如价格、执行期限等,在此情况下我们将通知客户该可以予以变更的合同条件。只有客户在收到我们通知后十四(14)内接受我们通知的合同条件的变更,该等变更方可予以执行。
·审核变更请求的可行性将涉及大量工作:在此情况下,我们可以在客户支付该等审核工作所涉费用的前提下,对变更请求进行审核。有鉴于此,我们有义务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审核所需时间和费用。除非客户书面委托我们开展审核,否则开展审核的订单不成立。
·拒绝变更
若我们在收到变更请求后十四(14)天内未回复该请求,则视为我们拒绝该项变更请求。
若工作执行期间的变更对我们造成损失,则客户应当就该等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 在工作执行期间,我们遵守普遍认可的测试方法和适用的法律规定。如在合同订立之后法律规定或其他规则发生变更,新法律规定出台或出现影响我们履行合同的新要求或变更的要求(例如:在协议签订后提交、修订或新的制造商文档、工厂标准和风险评估要求等),且如果客户及时通知我们该等变化,我们将尽可能考虑该等要求。服务合同或服务订单中约定的报酬将由我们酌情合理调整。特别是,我们将考虑变更后的测试、人员和/或二手或新工具的相关要求的成本。
§6受领
工作成果将在完成后移交客户。如果因为工作成果性质因无法进行移交,我们将向客户发出工作成果完成通知。在工作成果完成并移交或 如因工作成果性质无法进行移交工作成果完成通知发出后,工作成果即待客户受领。客户必须在约定期限内,否则在合理期限内,但最长在移交后两周内如因工作类型原因无法移交则在完成后两周内,受领已完成的工作成果。前述约定期限自我们向客户发出工作成果完成的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若客户既没有以书面形式宣布受领,也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待弥补的瑕疵,则约定的受领期限届满即视为客户已受领该等工作成果。我们会在通知客户工作成果完成或移交工作成果时,告知其前述法律后果。
§ 7 软件开发的补充条款
1) 软件的提供
软件,包括程序修正等,将以存放于标准数据载体中或放在网站上以供客户下载的目标代码形式提供客户。软件的交付范围包括应用程序文档。除非客户与我们另有约定,否则我们可以自行决定以操作手册形式还是数据载体形式提供应用程序文档。除非另有约定,我们的交付义务不包括转让软件的源代码。
(2) 软件的使用权
1.在没有软件许可条款或我们与客户之间没有单独的软件许可协议的情况下,客户将获得一项非排他性的、不可转让的、不可再许可的许可以不限时地访问和使用该软件。但是,我们或软件的许可方将始终保留对该软件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
2.在没有其他协议约定的情况下,使用权赋予客户在单个电脑上使用该软件的权利(单一用户许可),或在某机器或服务器上使用该软件的权利,但前提是确保每个许可只允许一位或约定数量的同时使用的用户使用或访问。
3.我们不授予客户进一步的权利,尤其是超出合同使用所需范围的复制权。除修正软件错误的权利外,客户不享有对软件进行其他更改的权利。修正软件错误的权利仅在我们先前拒绝修正或我们未能修正错误时才能适用。客户被允许出于数据备份以使软件按预期运行的通常目的,对该软件进行备份或复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客户不得以逆向工程、反向编译或其他方式提取软件或其任何部分的源代码。
4.对于我们提供的任何程序的修正版本,我们均授予客户就原始版本程序所授予的同等使用权利。
5.软件的标识,尤其是其著作权声明、商标、序列号或其他类似标签,均不得移除、修改或使其无法辨识。
§8软件供应的补充担保条款
(1) 我们还将通过提供自动安装的程序更新供客户下载以及客户电话支持,以解决任何可能出现的安装问题,从而履行我们补救瑕疵的义务。
(2) 若我们无法补救瑕疵或后续提供无瑕疵的交付,我们将为客户提供变通方案。如变通方案不会严重损害软件的功能和过程,则变通方案将视为补充履行。变通方案是在不干扰源代码的情况下解决错误或故障的临时解决方案。
(3) 如必要,在进行返工时,我们也将对用户文件进行调整。